建设工程争议|重大复杂商事争议

《建工解释二》施行后:建工纠纷处理要重新看清“身份”和“路径”

2026年6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并明确自2026年6月30日起施行。对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而言,该司法解释集中回应了挂靠、转包、违法分包、审计结算、固定价调整、质量修复、农民工工资和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等问题。

从争议解决角度看,《建工解释二》的核心影响,是进一步强调主体身份与请求权路径的匹配。建工纠纷不宜再简单围绕“谁实际施工”展开,而应先判断主张权利的人处在合同链条中的哪个位置,再判断其能够依据合同、折价补偿、代位权、工资特别保护或优先受偿权中的哪一条路径主张权利。

一、挂靠和资质借用:不能把出借资质做成诉讼收益

对于挂靠和资质借用,新规明确出借资质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的,相关合同无效;建筑施工企业主张资质借用费、使用费的,法院不予支持。这意味着出借资质本身不应成为可以通过诉讼兑现的收益安排。

但如果工程质量合格,实际形成的工程价值仍可能通过折价补偿等路径获得评价。司法保护的是合格工程形成的价值,而不是挂靠关系本身。

二、转包和违法分包:工程款争议回到合同链条

对于转包和违法分包,新规更强调合同链条。接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参照转包或者分包合同向承包人主张折价补偿款;但请求无合同关系的发包人直接支付折价补偿款或者赔偿损失,一般不予支持。

若前手怠于向发包人行使到期债权,并影响后手债权实现,则可以进一步考虑代位权路径。但代位权并不是简单突破合同相对性的工具,而是需要证明到期债权、怠于行使、影响债权实现等条件。

三、农民工工资:与工程款请求分开处理

对于农民工工资,新规则通过《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等特别规则予以保护。工程款和工资不再混同在一个泛化的“实际施工人”概念之下。

这一变化会直接影响诉讼策略。不同主体所处法律位置不同,能够选择的请求权基础也不同。身份判断错误,可能导致诉请对象、法律依据和证据组织全部偏离。

四、审计结算、固定价和质量修复:项目管理证据更重要

固定价合同原则上意味着约定工期内价格波动风险已经分配,但合同另有约定或符合情势变更的除外。审计或财政评审可以作为结算依据,但不能在没有约定或非因承包人原因长期迟延的情况下,成为无限期拖延付款的理由。

质量问题发生后,也应先通知承包人修复,再根据是否拒绝修复或逾期修复判断费用承担。对发包人和承包人而言,质量通知、修复期限、送审资料、催告函、现场移交和退场记录,都会成为后续争议中的关键证据。

五、优先受偿权:范围、转让和代位物都要具体判断

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方面,新规进一步明确了优先受偿权的范围、折价行权条件、债权受让人的判断因素以及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等代位物规则。

对于承包人、发包人、金融机构和工程款债权受让人而言,工程质量、价款确定、债权转让效力、转让对价真实性和行权期限,都需要纳入争议评估。

结语

整体看,《建工解释二》使建工案件更强调“身份、证据、路径”三件事。企业处理重大建设工程争议时,应先梳理合同关系、施工事实、工程质量、结算状态、付款流向、催告记录和项目资料移交情况,再决定诉讼、仲裁、代位权、优先受偿权或谈判路径。

越是重大复杂的建设工程争议,越不能只凭单个事实或单个条文推进。真正稳妥的处理方式,是把项目事实、合同链条、付款流、施工流和证据流放在同一框架下评估。

Author

作者简介

卫斌律师,北京市隆安(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范围包括重大复杂商事争议解决、刑事辩护、控告与反舞弊、公司治理、商事争议与金融投资纠纷解决。卫斌律师曾先后于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和两家世界五百强企业任职,执业以来为欢聚时代等纳斯达克上市公司提供过法律服务,亦曾办理公安部经侦局派员参与侦办的疑难重大经济类刑事控告案件。

本文仅供一般信息参考,不构成针对具体事项的法律意见。具体问题应结合事实、证据、程序阶段及现行法律规定综合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