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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亏损后的和解协议:基金经理个人补差、免责条款与维权边界
发表平台:北京市隆安(深圳)律师事务所公众号“隆安深圳律师事务所”
作者:卫斌律师
发表日期:2026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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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摘要
文章围绕私募基金亏损后常见的“补差协议”或“和解协议”展开,分析投资人与基金经理个人、基金管理人之间在亏损沟通、个人补偿承诺、免责条款、投诉诉讼限制条款以及高额违约金约定中的法律风险。
文章指出,私募基金亏损后的争议不能只看净值下跌多少,也不能只看协议中是否写有“不得再主张权利”。真正需要判断的是承诺主体、授权基础、协议形成背景、补差金额计算、权利放弃范围以及证据固定情况。
核心观点
第一,基金经理个人作出的补差承诺,应先区分其是募集阶段的保本保收益承诺,还是亏损发生后的争议解决安排。两者在法律评价上并不相同。
第二,个人签署的和解协议不当然替基金管理人“清场”。如果管理公司不是签署主体,基金经理也没有明确授权,投资人对管理公司的基金合同项下权利是否被处分,需要结合具体事实判断。
第三,“不得投诉、举报、诉讼”的条款应有合理边界。当事人可以约定保密和不得恶意滋扰,但不宜通过过宽条款完全阻却依法向监管机构反映线索或依法启动争议解决程序。
第四,投资人在签署和解协议前,应固定基金合同和交易文件、信息披露材料、沟通过程以及补偿款履行情况。证据整理的完整程度,直接影响后续责任判断和维权路径。
适用场景
该文适用于私募基金投资亏损、基金经理个人补差承诺、金融产品和解协议、基金管理人责任边界、投资人维权准备、金融投资纠纷谈判与诉讼策略等场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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