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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中“重大损失”如何认定

为什么关联公司营业额、行为人获利与任职公司损失不能简单画等号

刑法修正案(十二)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修改后的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条将相关犯罪主体范围扩展至其他公司、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同时要求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同类营业行为并致使公司、企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因此,不能只证明存在关联公司、业务相似或行为人获利,还必须证明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及相应因果关系。

一、三组数字不能直接相互替代

关联公司营业额不等于任职公司损失。营业额包含采购、履约、税费等成本,也可能包含关联公司独立投入形成的价值。

行为人获利不当然等于任职公司损失。二者可能相互印证,但不必然等额。

任职公司营收下降不当然由同类营业造成。市场、产品、履约能力和经营决策都可能影响营收。

最高检公开报道的上海首例民企高管非法经营同类营业案强调,相较企业自报的利润损失,以税务申报毛利率核算更具客观性,可避免以销售额认定损失的片面性。这是具体案件中的核算方法,不应脱离交易结构机械套用。

二、先证明具体交易原本属于任职公司

应审查客户来源、询价与报价、合同草案、审批流程、客户管理系统、人员投入,以及谁决定替换签约或收款主体。仅有经营范围相似或公司关联,不足以证明具体订单本应归属于任职公司。

三、证明任职公司具有现实履约能力

如果任职公司当时缺少必要资质、产能、人员或资金,即使关联公司取得订单,也不能当然认为任职公司失去同额利润。反之,若客户由任职公司开发、方案报价已完成、公司具备履约能力,行为人利用权限替换主体,因果链会更完整。

四、以逐笔交易的合理利润为观察重点

在证据充分时,可从以下思路出发:

单笔交易损失 = 任职公司本可取得的交易收入 − 为完成该交易需要新增或可以避免的合理成本。

历史同类交易、纳税申报、经审计财务数据和同期市场价格可提供基准;产品、区域、账期、运输、售后和资金成本不同,均可能要求调整。多笔交易应逐笔核对,不宜以关联公司总销售额乘以缺乏来源的利润率。

五、损失形态与证据

直接财产减少应与行为有直接关系并有凭证支持;可得利润损失应证明客户订单真实存在、任职公司有较高概率取得交易并具备履约能力,且收入成本可客观计算;持续经营影响若无法可靠量化,不宜凭概括性评价堆高数额。

损失核查通常需要任职权限、实际业务同类性、客户来源与交易归属、合同替换、开票收款、收入成本、历史利润、纳税申报、履约能力以及市场变化等材料。

六、审计报告不能代替构成要件判断

审计可整理数据,却不能代替对交易归属、履约能力、因果关系和法律口径的判断。可复核的损失意见应披露基础材料、计算公式、成本扣除和争议事项,并能追溯至核心交易。

七、区分公司法责任与刑事责任

公司法上的忠实义务、归入权和民事赔偿,与刑法上的重大损失具有不同制度目的和证明标准。应返还多少收入、承担多少民事赔偿,并不意味着同额损失当然达到刑事追诉条件;存在公司治理违规,也不意味着必然构成犯罪。

同时,应严格区分行为时间,遵守罪刑法定和从旧兼从轻原则。2024年3月1日前交易可在必要范围内说明关系或利润基准,但不能不加区分地计入修法后新增适用范围下的犯罪数额。

结语

重大损失不应从关联公司账面寻找一个最大的数字。较稳妥的顺序是:锁定被害公司和具体交易,证明交易归属与履约能力,确定合理收入和成本后逐笔计算,最后审查因果关系与替代原因。

主要公开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二)》及修改后的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忠实义务、商业机会及同类营业的规定。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开理论文章及民企高管非法经营同类营业案件报道。

作者简介

卫斌律师,北京市隆安(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范围包括刑事辩护、控告与反舞弊、公司治理、重大复杂商事争议及金融投资纠纷解决。

本文仅作一般法律信息与实务研究分享,不构成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也不构成案件结果或服务效果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