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采访|第一财经|电力市场场外返利与合同效力
用电企业上法庭追讨售电返利,售电公司否认合同有效
媒体:第一财经
记者:林春挺
报道日期:2026年9月10日
卫斌律师身份:受访律师,就“场内交易、场外返利”模式的司法边界、场外返利约定的效力判断及个案认定对行业的影响发表意见。
报道原文(第一财经官网):第一财经:用电企业上法庭追讨售电返利,售电公司否认合同有效(2026年9月10日)
可核验事实摘要
- 报道媒体为第一财经,记者为林春挺,责编为刘泽南,发布日期为2026年9月10日;
- 卫斌律师在报道中的身份是受访律师,不是报道作者;本页内容限于报道中实际引述的观点,不构成对个案结果的判断;
- 报道载明:2026年8月25日,广东省佛山市公开审理一起售电返利纠纷案件。原告为佛山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用电方),被告为主营售电业务的广东某电力销售有限公司(系广东某发电体系下属售电公司);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补贴数百万元及逾期违约金;
- 报道载明:2025年12月,原、被告除在广东电力市场交易中心系统签订备案合同外,另签署一份“场外”合同,约定被告在2026年向原告提供0.068元/千瓦时的电价补贴,即行业所称的场外返利;2026年1月至5月期间被告未支付该笔款项;
- 报道载明:被告主张线下电价补贴条款与线上备案合同构成“阴阳合同”,应认定无效,并提出该补贴实为变相降价、使实际支付电价低于地方政府规定的0.372元/千瓦时价格下限;原告则主张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应合法有效;
- 报道载明:按广东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燃煤年度长协电价以0.453元/千瓦时为基准、允许上下浮动20%,场内合规签约最低限价为0.372元/千瓦时,市场主体无法在官方交易平台签订低于该限价的年度购电合约;
- 报道载明:2026年5月以来,广东出现售电公司向发电企业追讨返利款项的现象;业内人士粗略测算,2026年广东发电企业支付给售电公司的场外返利规模或可达百亿元量级;
- 报道载明:2026年2月广东电力现货电价走高,发电企业陆续停止兑付场外返利;监管部门近期出台的行业管理文件明确,不得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下限的超低价格抢占零售用户,以签订“阴阳合同”、线下返利等方式开展场外交易规避监管;
- 报道载明:受本次纠纷悬而未决影响,市场各方尚未贸然启动2027年度电力长协洽谈;
- 上述事实、当事人表述与数据均转引自第一财经报道原文;该案的审理与裁判情况以法院公开信息为准,本页不作任何预断。
采访背景
报道围绕广东电力市场中一起售电返利纠纷案件的庭审展开。据报载,2025年末2026年度电力长协集中签约窗口期,为争抢年度电量与市场份额,部分售电主体以低价抢客,终端实际成交电价一度下探至0.3元/千瓦时,低于场内允许的签约下限,由此形成“场内合规签约、场外价差返还”的操作模式。2026年2月市场行情反转后,此前承诺返利的发电企业以亏损、审计合规、监管风险、税务处理等为由陆续停止兑付,售电公司处于链条中间,最终出现对下游用户的违约,进而引发诉讼与行业内催款、发函的连锁局面。报道同时呈现了监管部门新近出台的行业管理文件对场外返利行为的禁止性要求。
卫斌律师的主要观点
这个案件值得关注的地方,不只是个案中返利款究竟应不应该支付,而是法院可能通过这个案件,为“场内交易、场外返利”模式划出一条司法边界。
第一,若认定约定无效,影响不止个案。如果法院最终以场外返利实质规避电力交易规则、违反相关强制性规定或者公序良俗等为由认定约定无效,意味着此类交易已经超出市场主体自主定价和利益安排的合法边界,无法得到民事法律保护。这也会促使行业内通过补充协议、承诺函、线上沟通等形式达成的场外返利约定重新开展合规核查。
第二,若认定约定有效,同样具有行业指导意义。这可能说明,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的前提下,司法尊重市场交易主体的真实合意,场外协议不会仅因未在官方交易平台备案就被认定无效。简言之,“场外”不等于“法外”,场外交易也不当然无效。
第三,个案认定不等于全行业协议一概失效。个案协议无效,并不等同于全行业所有场外返利协议一概失效。该案对行业的最终影响,取决于法院的具体裁判理由——是直接否定场外返利的交易模式本身,还是仅针对本案的交易结构、条款内容及履约方式认定违规,二者的行业导向差异极大。
第四,核心价值在于厘清一条边界。无论判决最终如何认定,本案最核心的价值在于通过司法裁判厘清一条关键边界:市场主体正常的价格让利、利益调整,与刻意规避电力交易监管的违规场外操作,二者之间的法律界限究竟在哪里。这条边界一旦通过裁判理由明确下来,对广东售电行业未来的合同设计、返利模式和合规管理都会有比较直接的参考意义。
相关业务说明
本页所涉合同效力判断、商事争议路径与合规边界问题,可参见:金融投资与资本纠纷 · 企业与资本领域重大复杂争议解决。
公开来源说明
本页记录卫斌律师接受第三方媒体采访并被报道引用的公开信息,不将该报道表述为卫斌律师本人发表的文章。报道中的案件事实、当事人表述、价格与规模数据均转引自第一财经报道原文,本页不作补充或推断。该案尚以法院公开信息为准,本页不对审理结果、协议效力或行业走向作任何预断。上文标题、日期、记者、责编与内容均已对照第一财经官网原文核验;卫斌律师在报道中的身份为受访律师,并非报道作者,也不代表其代理了报道中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