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投资纠纷|金融从业人员法律风险|刑民交叉

理财顾问被要求退还佣金,法律责任如何认定?——从宜信退佣事件谈起

2026年10月21日,第一财经报道了部分早前已从宜信离职的理财顾问收到要求退还佣金的通知(第一财经官网原文链接与记者署名尚未取得,可核验的转载版本见文末来源)。就此类问题,需要先分清三件事:佣金在法律上属于什么性质的收入、要求退还的请求权基础是什么、以及退钱与追责是不是同一件事。本文把这三件事分开讨论,并区分既有规则、存在争议的观点与只能个案判断的部分。

本文为一般性法律分析,不针对报道所涉任何机构、产品或个案作出定性,也不代表本文作者对相关事件的代理关系。文中所引条文均已对照官方或权威来源公布的文本核对。

一、离职理财顾问是否必须返还历史佣金?

不能一概而论。需要先确定要求退还的一方是谁、依据什么规范提出请求:

  • 刑事程序中的追缴。如果相关业务被认定为非法集资,那么基于该业务取得的佣金可能不再被视作普通劳动报酬,而被归入需要依法追缴的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进一步明确:以吸收的资金向帮助吸收资金人员支付的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应当依法追缴。在这一框架下,离职本身并不当然免除退缴义务,因为追缴针对的是收入的来源与性质,而不是劳动关系是否存续。
  • 行政处置程序中的清退。《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非法集资中获取经济利益;第二十六条列举清退集资资金来源,其中第五项即为“在非法集资中获得的广告费、代言费、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经济利益”。据此,佣金被明确纳入可清退范围。
  • 用人单位依合同或规章制度主张返还。这是与前述两类不同性质的请求,须看劳动合同、佣金方案、薪酬制度与考核规则的具体约定,以及是否存在递延支付、追索扣回(clawback)安排。该路径属于民事争议,不能与刑事追缴混同处理。

因此,收到通知后的第一步不是判断“要不要退”,而是确认通知的主体、程序性质与所依据的规范。不同性质对应不同的金额口径、救济途径与后果。

二、劳动报酬、销售佣金、不当得利与合同约定:四条线索要分开看

这四个概念在实践中经常被混用,但它们指向不同的法律后果:

  • 劳动报酬。销售提成在劳动争议处理中通常被视为劳动报酬的组成部分,受劳动合同、工资支付规定与劳动仲裁时效规则调整。如果争议仅限于用人单位与员工之间“该不该发、发多了没有”,一般属于劳动争议范畴。
  • 销售佣金作为一种约定对价。佣金的计发条件、发放时间、递延与扣回,取决于合同、佣金方案与制度文件。若约定了“产品发生兑付风险或客户投诉时公司有权追回”,该约定是否足以对抗劳动报酬的一般规则,实务中存在争议,通常需结合条款明确程度、员工是否知情同意、金额比例与是否显失公平判断。
  • 不当得利。《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就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作出规定,其构成要件指向“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需要注意的是:在合同关系或劳动关系存在的前提下,一方主张“没有法律根据”往往需要先否定合同依据本身,因此不当得利在实践中多作为补充请求权,而不是首要路径。
  • 刑事追缴。它不以合同无效或劳动关系瑕疵为前提,而以资金来源被认定为违法所得为前提。这也是为什么同一笔佣金,在不同程序中会被赋予完全不同的法律定性。

简言之:民事层面看约定与依据,刑事层面看资金来源的定性。两条线的结论可能不同,不能互相替代。

三、退佣要求与产品兑付责任之间是什么关系?

二者相关但不等同。佣金被纳入清退范围,是因为《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把“在非法集资中获得的佣金、提成等经济利益”列为清退集资资金的法定来源之一;其功能是扩大可供清退的财产范围,用于向集资参与人返还。

但这并不意味着理财顾问需要为产品的兑付缺口负责:

  • 向理财顾问追缴的,通常是其本人实际取得的佣金、提成、返点等经济利益;
  • 要求其对该产品全部募集金额承担兑付或赔偿责任,需要另有法律依据与事实基础,不能从“应当退佣”直接推导出来;
  • 退缴完成度在刑事程序中通常属于量刑与强制措施必要性的评价因素,但退缴不等于认罪,不退缴也不单独构成新的罪名。

需要区分的另一点是:退佣属于追赃挽损的范畴,解决的是“钱从哪里来、应当还给谁”;而产品兑付责任解决的是“谁对投资人负有清偿义务”。两者的责任主体、计算方式与法律后果都不相同。

四、普通业务人员与管理层:民事责任与刑事风险如何分层?

分层的核心变量不是岗位名称,而是主观认知、具体行为与参与程度。2014年两高一部《意见》第四条规定:为他人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提供帮助,从中收取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构成非法集资共同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能够及时退缴上述费用的,可依法从轻处罚,其中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该条同时体现了“打击共同犯罪”与“按从属地位区别处理”两层意思。

实践中通常需要区分:

  • 普通一线业务人员。如果仅按公司统一安排销售,没有证据证明其明知相关业务涉嫌非法集资并参与共同犯罪,一般不宜追究刑事责任;其退缴范围通常围绕本人实际取得的提成、佣金、奖金展开。
  • 团队负责人、管理人员。承担培训、督导、话术制定、业绩管理或团队资金管理职责的,其被认定的责任范围可能不止于个人提成。对于团队募集规模是否以及如何纳入认定,实务中存在不同处理口径,需结合具体职责、授权边界与证据判断。
  • 组织者与决策层。其责任范围与前述两类不可同日而语,通常以全部募集规模为参照。

民事层面同理:返还得利、违约赔偿与侵权赔偿责任的基础不同,能否被主张、向谁主张、范围多大,都要回到具体约定与行为,而不能仅因“在涉案机构工作过、领取过佣金”即作出结论。

五、是否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集资诈骗:应依据哪些事实判断?

判断业务本身是否构成非法集资,依据的是行为特征,而不是机构事后是否爆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未经有关部门依法许可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通过网络、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信息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与集资诈骗的区分,关键在于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通常需要结合资金实际去向、是否存在虚构项目、是否借新还旧、是否转移隐匿资产、兑付资金与募集资金的规模关系等事实综合判断。

对理财顾问个人而言,判断其是否涉案则应另看一组事实:

  • 是否明知产品无合法募资资质或涉嫌违法;
  • 是否参与虚假宣传、承诺保本付息或隐瞒底层资产风险;
  • 是否承担管理、培训、话术制定职责,或对团队资金具有支配、处分或决策权;
  • 佣金构成中是否包含明显异常的高额返点,以及是否向客户返还佣金;
  • 本人及近亲属是否实际投入资金,以及是否存在挂单记录。

上述事实的认定权在办案机关,本文不作个案结论。需要强调的是:退佣本身不是对犯罪的认定,也不是对罪名的事先判断;把它与“是否被追刑责”直接划等号,是实践中常见的误解。

六、收到追偿通知后:证据保存与法律依据审查

建议按“先固定、后核对、再决定”的顺序处理,避免在金额未核对、依据未明确的情况下仓促作出不可逆的选择。

1. 先固定通知本身

记录通知主体(哪个办案单位、哪家机构)、通知形式(书面、电话、短信)、收到时间、要求期限,以及是否载明计算方式与金额构成。尽量取得书面或可留存的明细。

2. 保存并整理四类材料

  • 身份与岗位材料:劳动合同、岗位说明、职级变动、考核与汇报关系记录,用于说明实际职责边界;
  • 收入材料:工资条、佣金明细、银行流水、个税记录,用于区分底薪、提成、竞赛奖励、返税款等不同性质的收入;
  • 业务材料:所经手的产品清单、客户名单、合同与风险揭示文件、宣传材料、培训材料、内部话术与会议记录;
  • 沟通材料:与客户、上级、公司的沟通记录,以及向客户返还佣金或返点的转账凭证。

材料应依法取得、原样保存,不得删除、篡改或转移;删除或篡改可能影响对事实的还原,并可能带来新的法律风险。

3. 核对金额口径

重点核对四项:税前还是税后;是否包含底薪;是否已扣除向客户返还的部分;是否包含本人及近亲属的投资或挂单金额。不同口径会导致金额差异巨大,应在提出异议前完成逐笔核对。

4. 审查法律依据并形成应对方案

确认请求属于刑事追缴、行政清退还是民事争议,据以确定沟通对象与救济路径。对金额构成存在实质异议的,应在证据固定后通过正当渠道提出,而不是以拒不退缴的方式处理;反之,对无争议部分是否先行退缴、如何与从宽情节协调,需要结合个案阶段判断。必要时尽早咨询专业律师,但不应参与统一口径、串供或传播未经核实的金额信息。

规范依据与来源

本文引用的规范性文件均已对照官方或权威来源公布的文本核对,具体包括:《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中国政府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文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六条(含第三款关于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规定);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第五条(最高人民检察院解读文本及省级检察机关公布文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本文所述“销售提成通常被视为劳动报酬组成部分”“团队募集规模如何纳入认定”“底薪是否应予退还”等问题,在实务中存在不同处理口径,文中已作标注,不表示存在统一结论。

Path Assessment

先固定证据、核对口径,再决定应对

首次沟通可准备:追缴或退佣通知、劳动合同与岗位说明、佣金明细与银行流水、产品与客户清单、宣传与培训材料、沟通记录,以及已返还客户部分的凭证。

电话:15876587811 微信与邮箱联系

卫斌律师北京市隆安(深圳)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14403202510703250执业地点:深圳

风险提示

本文不构成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不对任何程序结果、退缴金额、责任认定或量刑结果作出预测或承诺。个案判断以办案机关的正式认定与委托律师的阅卷、核对结论为准。

Author

作者实体信息

卫斌律师|北京市隆安(深圳)律师事务所|企业与资本领域重大复杂争议解决|UDRP 域名争议等专项法律服务

卫斌律师曾任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并先后任职于两家世界500强企业,具备会计从业资格与基金从业资格。执业范围包括股东与高管冲突、公司治理与控制权争议、金融投资纠纷、经济犯罪与刑民交叉,以及 UDRP 域名争议与 .ai 域名争议。工作语言为中文和英文。

作者页:关于卫斌律师 · 业务领域 · 媒体采访与第三方公开报道 · 全部专业文章

本文为一般信息说明,不构成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也不承诺任何程序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