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采访|第一财经|财富管理平台佣金追缴与金融从业人员责任边界

宜信部分理财顾问被通知退佣:人均百万、最高2000万,最早追溯到2019年

媒体:第一财经(第一财经日报)

记者:尚未取得。本页所依据的第一财经报道转载版本未显示该媒体记者署名,故不填写;取得第一财经官网原文链接后将补正。

报道日期:2026年10月21日(东方网转载版本载明发布时间为 2026-10-21 10:12:18)

卫斌律师身份:受访律师,就佣金的法律性质区分、要求退还佣金的规范依据、离职是否影响退缴义务,以及普通业务人员与非法集资活动组织者、管理者的刑事责任区分发表意见。

报道原文:第一财经官网原文链接尚未取得(该媒体站内检索未开放、本篇未被搜索引擎收录),本页暂以可核验的转载版本提供出处:东方网转载:宜信部分理财顾问被通知退佣:人均百万、最高2000万,最早追溯到2019年(2026年10月21日,来源标注为第一财经)。

可核验事实摘要

  • 报道媒体为第一财经,报道日期为2026年10月21日,标题为《宜信部分理财顾问被通知退佣:人均百万、最高2000万,最早追溯到2019年》;本页核对所依据的转载版本为东方网(2026-10-21 10:12:18,来源标注为第一财经,标题与正文一致);
  • 卫斌律师在报道中的身份是受访律师,不是报道作者;本页内容限于报道中实际引述的观点,不构成对相关机构、产品或任何个案责任的认定;
  • 卫斌律师并非该事件的代理律师。本页采访与法律评论,不代表卫斌律师代理报道所涉任何机构、人员或案件;
  • 报道载明:这是继宜信被立案侦查后的又一重大进展;2026年10月12日,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发布警情通报,对宜信相关公司涉嫌违法犯罪立案侦查;
  • 报道引述知情人士称,基本人均退佣超过百万元,北京有理财顾问退佣金额高达2000万元,退佣时间最早追溯到2019年;多地经侦部门通知理财顾问退还佣金并给出具体金额,要求近一周内完成退还;上述金额与期限系匿名知情人士向记者所作陈述,本页未另行核实,官方未作统一确认;
  • 报道引述一位在宜信工作14年的前中高级别理财顾问称,高峰时期宜信约有4万名员工,覆盖全国255座城市,年交易规模突破500亿元,此后缩减至1万人左右;
  • 报道载明:其采访的多位投资人反映,部分理财顾问在推介和销售过程中存在暗示“保本承诺”的行为,并以宜人金科(后更名“宜人智科”)作为信用背书;宜人金科已两度发布声明澄清其与类固收产品的关系,强调其为独立运营的上市公司主体,未开展任何财富管理类相关业务;
  • 报道另载明一位宜信前中高级别理财顾问对从业人员的建议(整理并保存经手的客户、产品、合同、宣传材料与工作记录,不擅自删除或修改;掌握线索可通过正规渠道向办案机关反映;担心涉及刑事责任尽早寻求专业律师帮助)。该建议由该位受访前从业人员作出,并非卫斌律师意见,本页如实转述以作区分。

采访背景

报道围绕财富管理行业风险处置中的一类现象展开:在相关公司出现兑付危机并被立案侦查后,早年已离职的理财顾问陆续收到要求退还佣金的通知。报道提出的核心问题是:多年前基于正常销售行为取得的提成、返点,为什么会在数年后被要求退还;退还佣金是否等同于从业人员构成犯罪。报道就该问题采访了卫斌律师,并同时呈现了投资人、前从业人员与相关上市公司的不同说法。

报道引述的卫斌律师观点

以下内容整理自该报道引述的卫斌律师意见,均为针对此类问题的一般性法律分析,不针对报道所涉任何机构、产品或个案作出定性或责任认定,亦不构成针对具体事项的法律意见。

第一,要求退还佣金具有法律依据,此前同类风险处置中已有先例。报道引述卫斌律师表示,宜信相关公司出现兑付危机后,要求理财顾问退还此前取得的佣金是有法律依据的;“之前多家财富平台爆雷后,都曾出现过通知前理财顾问退佣的情况”。

第二,关键在于区分佣金的法律性质。报道引述卫斌律师认为,首先需要区分佣金的性质:如果有关理财产品涉嫌非法集资,理财顾问因销售、推广涉案产品取得的提成、返点等收入,可能被认定为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以及相关司法规定对此都有依据;即使理财顾问已经离职,也不当然免除依法退缴涉案违法所得的义务。

第三,退佣不等于必然构成犯罪。报道引述卫斌律师解释,司法实践中,对于普通业务人员和非法集资活动的组织者、管理者,应当根据其主观认知、具体行为和参与程度区别处理;理财顾问是否明知产品违法、是否参与虚假宣传、是否承担管理职责,都会影响其法律责任。

第四,普通业务人员与管理人员的刑事风险分层。报道引述卫斌律师表示,对于普通理财顾问而言,如果只是按照公司统一安排销售金融产品,没有证据证明其明知相关业务涉嫌非法集资并参与共同犯罪,一般不宜追究刑事责任;但对于明知产品存在违法集资问题、仍通过虚假宣传与承诺保本付息等方式积极吸收公众资金的人员,以及在非法集资活动中发挥重要作用的团队负责人、管理人员,刑事责任风险则大大增加。

规范背景(本页补充,非报道内容)

报道中提到的《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其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非法集资中获取经济利益”;第二十六条列举清退集资资金来源,其中第五项为“在非法集资中获得的广告费、代言费、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经济利益”。相关刑事规范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明确,以吸收的资金向帮助吸收资金人员支付的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应当依法追缴,其第四条则规定构成共同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能够及时退缴上述费用的可依法从轻处罚。上述条文已对照中国政府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最高人民检察院与省级检察机关公布的文本核对;本页仅作规范索引,不构成对报道所涉事件的定性。

相关业务说明

本页所涉金融投资纠纷、金融从业人员法律风险与刑民交叉问题,可参见:商事与金融争议解决 · 经济犯罪辩护与刑民交叉 · 专业分析:理财顾问被要求退还佣金,法律责任如何认定? · 每日经济新闻采访:C端Token中转市场的合规边界 · 业务领域。

公开来源说明

本页记录卫斌律师接受第三方媒体采访并被报道引用的公开信息,不将该报道表述为卫斌律师本人发表的文章,也不表示该采访构成对报道所涉任何机构、人员的代理关系。报道所载金额、人数、追溯年限、通知主体与计算口径等事实,均系报道原文引述匿名知情人士或受访人员所作陈述,本页未另行核实,应以办案机关与监管部门的正式通报为准。

报道原文将该受访者表述为“北京隆安(深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卫斌”(未冠“市”字),本页身份栏按执业机构全称“北京市隆安(深圳)律师事务所”标注;本站职业资料页载明其执业机构全称与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2510703250),职业资料以该页为准。

本页所引观点为一般性法律框架说明,不构成针对任何机构或个人的法律意见,不对任何案件的处理结果作出预测或承诺。报道标题、日期与所引观点已对照第一财经报道的转载版本核验;第一财经官网原文链接与记者署名尚未取得。

Professional Background

受访专家简介

卫斌律师,北京市隆安(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范围包括刑事辩护、控告与反舞弊、公司治理、重大复杂商事争议及金融投资纠纷解决。曾先后于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和两家世界500强企业任职,具有检察、企业经营管理及金融业务复合背景,并具备会计从业、基金从业资格。执业以来,曾为欢聚时代等纳斯达克上市公司提供过法律服务,亦曾办理公安部经侦局派员参与侦办的疑难重大经济类刑事控告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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