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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公司要融资,先别急着分股权

发表平台:公众号“卫斌律师法律评论”

作者:卫斌律师

发表日期:2026年9月24日

版本说明:本文由作者本人首发于上述公众号,本页为同一作者个人站点的整理版本;公开发表后如有修订,以本页更新日期为准。

文章摘要

文章从一位创业者准备把技术产品推向市场的常见场景切入,指出创始人最先想解决的是“股权怎么分”,但在架构设计中真正需要先回答的是四个更基础的问题:新业务由哪家公司承接、投入研发的钱从哪里来、未来申请的专利归谁、创始人现在的任职身份允许他以什么方式参与。文章以存量公司与拟设新主体的分工为例,说明主体切分要有真实业务依据,股权安排要能解释“谁投入、谁决策、谁承担风险、谁分享收益”,专利申请权应在研发开始前随架构一并确定,并给出先查旧账与任职边界、再定股东与出资、权属清晰后安排申请、从第一笔业务起建立合同与资金对应关系的办理顺序。

一个技术项目准备走向市场时,创始人最常问律师的往往是:“股权怎么分?”

但我参与的一次创业企业架构设计中,真正需要先回答的不是比例,而是四个更基础的问题:新业务由哪家公司承接?投入研发的钱从哪里来?未来申请的专利归谁?创始人现在的任职身份,允许他以什么方式参与项目?

这几个问题如果各说各话,即使股权比例看起来很漂亮,等到投资人开始尽调,公司的业务、资金和核心技术仍可能对不上。

新项目能否直接放进旧公司?

这位创业者已经有一家存量公司,同时准备推进一项新技术产品,并希望为后续专利申请和引入投资做好准备。存量公司有既有资产,也有需要核查的历史账务和股东资金往来。创始人还在其他单位任职,研发工作涉及不同参与者。

我们先讨论的,是旧公司是否适合成为新项目的融资主体。若直接沿用,历史账务、既有资产和新业务会一起进入投资人的审查范围;若另设公司,也不能以为换一个主体,旧账就消失了。

最后形成的方案,是让存量公司继续处理自身业务和历史事项,由拟设的新主体承接新项目的经营、后续核心专利申请和融资准备。两家公司如需使用彼此资产,应有真实交易、清楚的合同、合理定价和相应的资金记录。存量公司的账务仍须根据原始凭证逐项核对。《会计法》要求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不能为了把架构做“干净”,事后编出一笔不存在的交易。

股权要服务于经营,不能只服务于登记

新公司由谁持股,需要同时看实际出资、经营参与、决策权和未来融资安排。本项目还涉及创始人的在职身份,因此不能只画一张股权图,就认为所有问题解决了。

我们在方案中讨论了亲属参与设立等可能路径,但前提是持股意愿、出资来源和股东行为真实。创始人本人能否持股、任职或领取报酬,则须进一步核对其岗位、聘用文件、单位制度和必要的审批要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对违反国家规定参与营利性活动、兼任职务领取报酬设有规则;具体适用还要结合人员身份和相关创新创业政策判断。

让亲属登记为股东,也不意味着实际控制关系可以不披露,更不意味着公司之间可以随意混用资金。《公司法》对股东滥用公司独立地位、利用控制的多个公司逃避债务等情形规定了相应责任。对创业公司来说,股权安排应当能够解释“谁投入、谁决策、谁承担风险、谁分享收益”,并经得起合同和资金流水的检验。

专利申请人写谁,要在研发开始前想清楚

技术型企业最有价值的资产,可能还没出现在资产负债表上。产品开发过程中,创始人、原公司、任职单位和外部研发人员都可能与成果发生关系。等技术成熟了再补一份“知识产权归新公司”的协议,未必能消除早期形成的权属争议。

因此,我们把专利权属与融资主体一并设计:拟由新主体承接的新研发成果,先核对实际发明人、任务来源、研发所用资源以及外部合作安排,再确定申请权依据;原公司已经拥有的专利,不因新公司设立而自动转过去。新主体确实需要使用时,再评估许可或转让。

《专利法》对职务发明、合作研发、委托研发的申请权归属分别有规定。投资人关心的也不只是专利证书上的名字,而是这家公司是否有稳定、清晰、可持续使用的技术权利。

架构方案的价值,在于能按顺序落地

这次工作最后形成的不是一张孤立的股权比例表,而是一套办理顺序:先查旧账和任职边界,再确定新主体真实的股东与出资;在研发成果权属清晰后安排申请;从新公司的第一笔业务开始,就让合同、发票、银行流水和会计记录能够相互对应。

我常提醒创业者,融资前的架构整理并不是把过去的痕迹“擦掉”,而是把新项目真正要用的业务、资金、人员和技术放到能够说明白的位置。产业要落地,股权才有支点;技术要形成公司的资产,研发过程和权利来源就必须留下可核查的证据。

项目当时完成的是架构设计及待核查事项的书面方案。新公司是否设立、专利是否申请、融资是否完成,不能从方案本身推断。对其他创业企业而言,上述路径也不能照搬;先查清自己的旧主体、人员身份和研发事实,才谈得上选择适合自己的架构。

规则与资料

[1] 财政部会计司:《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2024年)》全文(来源:中国人大网)。

[2]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的通知(2023年)。

[3] 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全文(2023年12月29日第二次修订)。

[4] 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20年修正)》全文。

发表与收录说明

本文由卫斌律师署名并在公众号“卫斌律师法律评论”首发(2026年9月24日)。本页便于读者在网页端核验发表信息、了解主要观点和适用场景。公众号平台未向本站开放已发布文章列表接口,因此本页不列出公众号原文直链;如需核对原文,可在公众号内按标题检索。

本文根据实际服务项目匿名整理,已对主体、产品、金额及股权比例作概括处理。文中方案为项目当时形成的架构设计与待核查事项说明,新公司是否设立、专利是否申请、融资是否完成,不能从方案本身推断。文章仅供一般信息交流,不构成针对具体项目的法律意见或融资结果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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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斌律师|北京市隆安(深圳)律师事务所|企业与资本领域重大复杂争议解决|UDRP 域名争议等专项法律服务

卫斌律师曾任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并先后任职于两家世界500强企业,具备会计从业资格与基金从业资格。执业范围包括股东与高管冲突、公司治理与控制权争议、金融投资纠纷、经济犯罪与刑民交叉,以及 UDRP 域名争议与 .ai 域名争议。工作语言为中文和英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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