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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价出售、长期闲置,就能认定域名抢注吗?
发表平台:公众号“卫斌律师法律评论”
作者:卫斌律师
发表日期:2026年9月10日
公众号原文:原文链接待补。当前以公众号首发版本为准。
文章摘要
文章指出,域名挂出售页面、长期没有实际内容、使用隐私保护服务等现象,需要结合取得域名的时间、当时的品牌情况、使用方式和其他证据判断,不能仅凭直觉连成“恶意抢注”的结论。UDRP要求证明恶意注册与恶意使用,文章建议至少并列四个节点:标识开始使用、相关权利形成、当前持有人取得域名、争议使用开始,每个日期都写明依据;并把事实、推论和待核查事项分别列出,避免用单一标签替代完整时间线。
域名挂着出售页面,价格很高;网站多年没有实际内容;持有人使用了隐私保护服务。遇到这些情况,品牌方容易把它们连成一句话:对方显然在恶意抢注。
但UDRP的分析不能停在对行为的直觉评价上。某项现象是否有证明力,需要结合取得域名的时间、当时的品牌情况、使用方式和其他证据来判断。
一、先看取得时的事实,再看后来的使用
UDRP要求证明恶意注册与恶意使用。在Xbridge Limited v. Marchex Sales, Inc.一案中,案号D2010-2069,多数专家认为,持有人取得域名时投诉人的相关商标尚未开始使用,后来出现的恶意使用不足以补齐注册时的恶意,因而驳回投诉。该案存在不同意见。[1]
这类争议最值得注意的是时间线。不能只看目前品牌多知名、现在网页多相似,就略过持有人取得域名时发生了什么。
WIPO Overview 3.1第3.8节也区分了早于商标权利形成的注册、后来受让取得,以及针对即将形成的商标权益抢先注册等情况。域名最初创建日期,并不当然就是当前持有人的取得日期。[2]
本文建议至少并列四个节点:标识开始使用、相关权利形成、当前持有人取得域名、争议使用开始。每个日期都写明依据,不能把“目前查到最早的一条记录”直接等同于真实起点。
二、闲置不是自动免责,也不是自动败诉
Telstra Corporation Limited v. Nuclear Marshmallows一案,案号D2000-0003,是讨论“被动持有”的经典裁决。专家组综合商标知名度、缺少善意使用证据、身份及联系信息等情况,认为当时事实下的被动持有可以构成恶意使用,裁定转移telstra.org。[3]
如果把这个结论缩成“域名没建站就应转移”,便失去了裁决的事实基础。对某一域名的判断仍然需要说明:为什么该名称指向特定品牌,持有人的解释是什么,现有证据如何支持或削弱这种解释。
对于持有人,实际没有建站时应如实陈述。如果确有其他用途或真实准备,可以提供对应记录;不要为回应投诉临时制造一段使用历史。
三、高价必须放回完整交易经过
UDRP第4(b)(i)项关注的情形,包括主要为向商标权人或其竞争者出售等目的而注册或取得域名,并寻求超过可证明直接成本的对价。[4]
因此,价格与注册目的之间还需要事实联系。谁先提出交易、持有人是否主动锁定某一品牌、沟通中如何介绍域名价值,都可能影响分析。单独一份高报价,不能让这些问题自行消失。
本文建议把往来按原顺序保存,并注明中间人身份及报价条件。如果企业通过代理询价,应将能够合法使用的沟通材料归集完整。不要只挑最有利的一句话作为全部交易经过。
四、用“证据能说明什么”代替标签
网页截图可以说明某一时点的页面内容,却未必能证明持有人最初的想法。注册数据可以说明已公开的登记状态,却可能不能完整呈现历史控制关系。隐私保护信息本身也不应被直接写成身份造假的结论。
本文建议分别列出事实、推论和待核查事项。例如,事实是“某日页面出现品牌相关广告”;推论是“可能利用品牌流量”;待核查事项则是“页面出现时间、广告设置及取得域名时的情况”。这能让投诉或答辩更准确,也便于发现证据断点。
五、把不利事实也放进评估
品牌方应认真检查域名是否早于自己的业务,持有人是否存在真实独立使用。持有人也应检查自己是否主动接触品牌方、是否曾更换网页内容、是否保留了能够说明善意来源的材料。
恶意分析不适合靠单一标签完成。完整时间线和真实沟通过程,能够帮助双方判断争议究竟有多大胜算,也能为协商提供更可靠的基础。
规则与资料
[1] WIPO:Xbridge案,D2010-2069,多数意见及不同意见。
[3] WIPO:Telstra案,D2000-0003,第7部分。
[4] ICANN:UDRP第4(b)(i)项。
发表与收录说明
本文由卫斌律师署名并在公众号“卫斌律师法律评论”首发。本页便于读者在网页端核验发表信息、了解主要观点和适用场景;公众号原文链接取得后将补充至本页。文中案例与规则仅说明特定事实下的处理方法,不对应特定委托案件,不构成个案法律意见或结果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