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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价出售、长期闲置,就能认定域名抢注吗?

发表平台:公众号“卫斌律师法律评论”

作者:卫斌律师

发表日期:2026年9月10日

公众号原文:原文链接待补。当前以公众号首发版本为准。

文章摘要

文章指出,域名挂出售页面、长期没有实际内容、使用隐私保护服务等现象,需要结合取得域名的时间、当时的品牌情况、使用方式和其他证据判断,不能仅凭直觉连成“恶意抢注”的结论。UDRP要求证明恶意注册与恶意使用,文章建议至少并列四个节点:标识开始使用、相关权利形成、当前持有人取得域名、争议使用开始,每个日期都写明依据;并把事实、推论和待核查事项分别列出,避免用单一标签替代完整时间线。

域名挂着出售页面,价格很高;网站多年没有实际内容;持有人使用了隐私保护服务。遇到这些情况,品牌方容易把它们连成一句话:对方显然在恶意抢注。

但UDRP的分析不能停在对行为的直觉评价上。某项现象是否有证明力,需要结合取得域名的时间、当时的品牌情况、使用方式和其他证据来判断。

一、先看取得时的事实,再看后来的使用

UDRP要求证明恶意注册与恶意使用。在Xbridge Limited v. Marchex Sales, Inc.一案中,案号D2010-2069,多数专家认为,持有人取得域名时投诉人的相关商标尚未开始使用,后来出现的恶意使用不足以补齐注册时的恶意,因而驳回投诉。该案存在不同意见。[1]

这类争议最值得注意的是时间线。不能只看目前品牌多知名、现在网页多相似,就略过持有人取得域名时发生了什么。

WIPO Overview 3.1第3.8节也区分了早于商标权利形成的注册、后来受让取得,以及针对即将形成的商标权益抢先注册等情况。域名最初创建日期,并不当然就是当前持有人的取得日期。[2]

本文建议至少并列四个节点:标识开始使用、相关权利形成、当前持有人取得域名、争议使用开始。每个日期都写明依据,不能把“目前查到最早的一条记录”直接等同于真实起点。

二、闲置不是自动免责,也不是自动败诉

Telstra Corporation Limited v. Nuclear Marshmallows一案,案号D2000-0003,是讨论“被动持有”的经典裁决。专家组综合商标知名度、缺少善意使用证据、身份及联系信息等情况,认为当时事实下的被动持有可以构成恶意使用,裁定转移telstra.org。[3]

如果把这个结论缩成“域名没建站就应转移”,便失去了裁决的事实基础。对某一域名的判断仍然需要说明:为什么该名称指向特定品牌,持有人的解释是什么,现有证据如何支持或削弱这种解释。

对于持有人,实际没有建站时应如实陈述。如果确有其他用途或真实准备,可以提供对应记录;不要为回应投诉临时制造一段使用历史。

三、高价必须放回完整交易经过

UDRP第4(b)(i)项关注的情形,包括主要为向商标权人或其竞争者出售等目的而注册或取得域名,并寻求超过可证明直接成本的对价。[4]

因此,价格与注册目的之间还需要事实联系。谁先提出交易、持有人是否主动锁定某一品牌、沟通中如何介绍域名价值,都可能影响分析。单独一份高报价,不能让这些问题自行消失。

本文建议把往来按原顺序保存,并注明中间人身份及报价条件。如果企业通过代理询价,应将能够合法使用的沟通材料归集完整。不要只挑最有利的一句话作为全部交易经过。

四、用“证据能说明什么”代替标签

网页截图可以说明某一时点的页面内容,却未必能证明持有人最初的想法。注册数据可以说明已公开的登记状态,却可能不能完整呈现历史控制关系。隐私保护信息本身也不应被直接写成身份造假的结论。

本文建议分别列出事实、推论和待核查事项。例如,事实是“某日页面出现品牌相关广告”;推论是“可能利用品牌流量”;待核查事项则是“页面出现时间、广告设置及取得域名时的情况”。这能让投诉或答辩更准确,也便于发现证据断点。

五、把不利事实也放进评估

品牌方应认真检查域名是否早于自己的业务,持有人是否存在真实独立使用。持有人也应检查自己是否主动接触品牌方、是否曾更换网页内容、是否保留了能够说明善意来源的材料。

恶意分析不适合靠单一标签完成。完整时间线和真实沟通过程,能够帮助双方判断争议究竟有多大胜算,也能为协商提供更可靠的基础。

规则与资料

[1] WIPO:Xbridge案,D2010-2069,多数意见及不同意见

[2] WIPO Overview 3.1,第3.8节

[3] WIPO:Telstra案,D2000-0003,第7部分

[4] ICANN:UDRP第4(b)(i)项

发表与收录说明

本文由卫斌律师署名并在公众号“卫斌律师法律评论”首发。本页便于读者在网页端核验发表信息、了解主要观点和适用场景;公众号原文链接取得后将补充至本页。文中案例与规则仅说明特定事实下的处理方法,不对应特定委托案件,不构成个案法律意见或结果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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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卫斌律师,北京市隆安(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范围包括刑事辩护、控告与反舞弊、公司治理、重大复杂商事争议及金融投资纠纷解决。曾先后于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和两家世界500强企业任职,具有检察、企业经营管理及金融业务复合背景,并具备会计从业、基金从业资格。执业以来,曾为欢聚时代等纳斯达克上市公司提供过法律服务,亦曾办理公安部经侦局派员参与侦办的疑难重大经济类刑事控告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