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采访|21世纪经济报道|助贷还款资金流转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
15家助贷已提交审计报告 风险平台遗留“征信债”问题何解?
媒体:21世纪经济报道(21财经)
记者:杨梦雪;编辑:方海平、幸经凤
报道日期:2026年10月16日(发布时间19:30)
卫斌律师身份:受访律师,就平台代收还款的授权基础、还款通道认可与借款人清偿效力,以及资金方在助贷合作中的贷后管理、合作机构管理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义务发表意见。
报道原文(21财经):21世纪经济报道:15家助贷已提交审计报告 风险平台遗留“征信债”问题何解?(2026年10月16日)
可核验事实摘要
- 报道媒体为21世纪经济报道(21财经),记者为杨梦雪,编辑为方海平、幸经凤,发布日期为2026年10月16日,发布时间为当日19:30;该报道在部分转载平台的标题为《助贷行业管理收紧,15家平台已提交审计报告》,正文与21财经原文一致;
- 卫斌律师在报道中的身份是受访律师,不是报道作者;本页内容限于报道中实际引述的观点,不构成对任何机构、产品或个案责任与合规结论的判断;
- 报道载明:10月14日,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公告了第一期助贷平台申请加入互联网贷款自律工作委员会筹备组相关进展情况,携程金融、乐分期、小赢普惠等15家助贷公司按要求提交了经独立第三方专业机构出具的是否存在挪用信贷资金的专项审计报告;
- 报道载明:此次专项审计重点在还款资金流转,要求覆盖审计期内的全部月份与全部合作金融机构,覆盖正常还款、提前还款、逾期等全部还款状态,覆盖全部还款路径;
- 报道载明:该自律动作可追溯至2026年8月,协会向会员机构发送《关于进一步明确互联网贷款自律工作委员会筹备组加入要求的通知》,新申请加入筹备组的机构需自行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资金有无挪用的专项审计;此前协会组织召开互联网助贷业务规范发展座谈会,提出“坚决杜绝挪用信贷资金等违法行为”,并决定将专项审计作为助贷平台申请加入筹备组的前置条件;
- 报道载明:今年以来助贷行业出现系统性收紧的趋势,有从业者表示资金方对还款资金闭环管理的要求全面收紧,也有资金方暂停新增投放并加强对存量合作的排查;
- 报道载明:在助贷模式下,借款人通过平台App申请贷款,实际放款方为银行、消费金融公司或信托公司等持牌机构,借款人还款资金经平台归集后再划转至放款机构;有从业者认为,助贷模式的核心风险往往出在“归集—划转”这一环节;
- 报道载明:记者从多个相关风险案例中发现,常见问题为借款人归还资金至平台后,平台未将资金划转至对应资方账户;平台一般保留一定保证金并按期分批划转,部分用户选择一次性全部结清,中间出现时差和空间;由此造成资金端与用户端账务信息割裂——平台App显示“已结清”,实际放款方未收到款项,放款方按合同约定上报逾期并启动催收,借款人因而出现“已经还清债务却出现征信逾期记录”的现象;
- 报道另引述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叶淼的意见,包括其对“归集—划转”环节性质的概括,以及借款人即使没有结清证明亦可通过借款合同、银行扣款流水、交易记录等证明还款事实的表述;该部分属其他受访人士意见,本页如实转引,不代表本页观点;
- 上述事实与当事人表述均转引自21世纪经济报道原文;报道涉及的机构名称、监管文件名称与自律进展均系报道原文表述,本页未另行核验,以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与监管机关最新公布信息为准;本页不对任何平台、资金方或个案的责任作出认定。
采访背景
报道围绕助贷平台还款资金流转引发的一类纠纷展开。据报载,随着助贷行业自律与资金监管趋严,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将“是否存在挪用信贷资金”的第三方专项审计设为申请加入互联网贷款自律工作委员会筹备组的前置条件,第一期公告所列15家平台已按要求提交审计报告。报道同时指出,在“借款人—平台—持牌资金方”的三方结构中,还款资金须经平台归集后再划转至资金方;一旦该环节出现时差、截留或信息割裂,借款人在平台端显示“已结清”的同时,资金方仍可能按合同上报逾期,从而形成还款事实与征信记录不一致的“征信债”。报道就此类问题的定性与追责路径,分别采访了资金流转环节的律师意见与借款人救济路径的律师意见。
报道引述的卫斌律师观点
以下内容整理自该报道引述的卫斌律师意见,均为对助贷还款资金流转中责任判断的一般性说明,不针对报道所涉任何平台、资金方或个案作出责任认定与合规结论,亦不构成针对具体纠纷的法律意见。
第一,定性追责需先看平台是否具有合法代收授权与经认可的还款通道。报道引述卫斌律师表示,对于借款人已还款但资金未划转至资方这一情形如何定性和追责,需考察平台是否获得放款机构的代收授权、还款通道是否经过认可、借款人付款行为是否符合合同约定。如果平台属于合法授权的代收主体,借款人完成有效清偿后,原则上不应因平台未转付资金而承担重复还款责任。
第二,资金方不因业务经第三方平台开展而当然免除贷后管理与消费者保护义务。报道引述卫斌律师认为,对于合作的放款机构,银行等资金方不能因为贷款业务通过第三方平台开展,就当然免除贷后管理、合作机构管理及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义务;但具体民事赔偿责任需结合合同安排、代收授权及过错程度判断。
相关业务说明
本页所涉金融借贷法律关系、多方主体间的责任划分以及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可参见:商事与金融争议解决 · 企业与资本领域重大复杂争议解决 · 21世纪经济报道采访:金融产品网络营销合规 · 业务领域。
公开来源说明
本页记录卫斌律师接受第三方媒体采访并被报道引用的公开信息,不将该报道表述为卫斌律师本人发表的文章。报道中的机构名称、监管文件名称、自律进展与其他受访律师(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叶淼律师)的意见均转引自21世纪经济报道原文,本页不作补充或推断;其他受访人士的表述,均属其向记者作出的陈述或转述,本页如实转述,不代表本页对其作出认定。
报道原文将该受访者表述为“北京市隆安(深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卫斌”,本页身份栏按该表述标注其执业机构与职务;本站职业资料页载明其执业机构全称与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2510703250),职业资料以该页为准。卫斌律师在报道中的身份为受访律师,并非报道作者,也不代表其代理报道所涉任何平台、资金方或个案。
本页所引观点为一般法律框架说明,不构成针对任何机构、平台或个人的法律意见。报道提及的机构名称、监管文件名称与自律进展均系报道原文表述,本页未另行核验,以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与监管机关最新公布信息为准。上文标题、日期、记者署名与报道所引观点均已对照21世纪经济报道原文(移动端与PC端双端)核验。